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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从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,为进一步缓解群众“看病难”,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,对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除二、三级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,以及纳入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进行调整。
两个起付标准分别下调100元
据了解,本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。其中,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除二、三级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,由400元调整为300元。
同时,纳入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,一个自然年度内的门诊起付标准,由400元调整为300元。其中,建国前老工人一个自然年度内的门诊起付标准由200元调整为150元。
已发生的部分医疗费可补报
本次政策调整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,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利益,对本次政策调整前已发生的部分医疗费作如下规定。
自2006年1月1日起至本次政策调整之日止,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除二、三级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,已按规定支付标准内医疗费的,住院起付标准调整后,应由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,凭本人《证历本》和医疗费发票,至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比例办理报销。
自2006年1月1日起至本次政策调整之日止,门诊统筹退休人员发生普通门诊医疗费,个人门诊起付标准内累计支付超过300元(其中建国前老工人为150元)的,门诊起付标准调整后,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,由市医保中心转入其本人的历年账户资金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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